







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9503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2-20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运煤通道协调管理,建立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长效机制,特制订《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代章)
2013年2月17日
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合作机制顺利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建立跨区域路网协调联动机制的总体要求,成立“冀晋蒙陕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合作事宜。
第二条 联席会议坚持平等协商、友好合作的原则,规范协调联动机制运行管理行为,协商解决协调联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各方在协调联动管理中的利益,促进区域高速公路运煤通道协调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四省(区)交通运输厅,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领导下开展区域协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设轮值单位,任期一年,由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联席会议下设工作组,由各成员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和部公路局派员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批准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工作管理制度、规则、协议、运行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对区域合作重大问题、重大协调措施进行商讨、研究,并做出决策;部署区域高速公路协调联动合作的主要工作,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听取并审议年度区域合作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决定其他涉及区域合作的事宜。
第五条联席会议轮值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指导下,负责处理轮值期间工作;督促、协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对涉及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协调措施或事项提请联席会议商讨、决策;协调区域合作中的管理行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提交年度区域合作工作报告;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须严格遵守、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参与区域合作规章、制度、运行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的研究制定;听取和审议区域合作工作报告;参加区域合作举办的活动;对区域合作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组织本省(区)公路管理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按照要求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联席会议工作组在轮值单位组织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提出和组织实施区域合作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拟定区域合作工作报告;负责相关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联席会议轮值单位发起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工作组提出,经轮值单位同意后组织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通过联席会议行使职权,并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有权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联席会议决议须经成员一致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或向联席会议提交所议事项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提出议题单位应负责汇报、阐释,内容要求简明扼要,需会议决定事项,应有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联席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送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积极建立省域内高速公路信息采集、发布、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促进省际区域合作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制定、修改本规则,须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